儒家思想和商业伦理浅谈——义利之辩
日期:2006-10-23 16:21:25

    在这一段评论中,得出管仲“不知礼”的结论的理由,是管仲立了塞门,修了坫台,而这二者,本都是“邦君”才应享用的,带有象征意义。孔子以极其强烈的语气抨击这种行为,“管仲而知礼,孰不知礼?”这种观念,对后代中国产生了极深刻的影响,以后的历朝历代,这种行为可以严重到定为谋反罪,犯者被处以极刑。

    “义”主要针对个人修养的层面,其核心是克制自身的欲望以符合“礼”的要求。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③“仁”是精神实质,是“体”;而“义”是“仁”的精神所要求的个人修养和行为准则,“礼”是“仁”的精神所体现的社会规范,二者是“用”。以“礼”为基础建构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安于本分,顺从(对父母的“孝”和对君王的“忠”)和谦让(比如孔融让梨)成为必不可少的美德。对个人欲望的克制,是社会建立“礼”的秩序的根本保障。由此,儒家所倡导的道德标准“义”就和着眼于个体利益的“利”相互对立,“义”和“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成了儒家思想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孔子的时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紧张已经表现得相当明显。对于作为社会精英和觉悟者的儒者而言,自觉的修养具有对社会的道义承担的意义,通过“修身”、“齐家”,进而“治国”、“平天下”。为了“天下大同”的最高理想,严格的自我克制不仅有了意义,而且成为崇高,这样的人也因此被称为“君子”。而思想境界达不到“君子”那样的圣徒的高度的人们,不可避免地要追求个人的利益,他们被称为“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④ 这首先还不是一个对事实的陈述,更是一个道德评价,一种道德法庭的宣判,一褒一贬,一倡导一斥责,旗帜鲜明,毫不含糊。

    在孔子的论述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还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 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孔子认可人们希望富贵而厌恶贫贱这种欲望的合理性,只是强调君子不能违背“仁”的精神。从行文上看,承认希望富贵这一欲望的合理性,是把它作为强调不能违背“仁”的精神这个主旨的反衬,这本身已经体现出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实际经验看,孔子本人就为了自己的理想,从“俸粟六万”、“由大司寇行摄相事”⑥ 的鲁国离去,并且终生颠沛流离,“礼义”的理想追求,始终难与富贵的自然欲望相容。这样的论述,表现出在孔子的观念世界中,“义”和“利”固然对立,却还没有严重到你死我活的程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物质世界渐渐能够较多地满足人们地欲求,同时又激起人们更多的欲望。然而,各种社会和经济资源主要操纵在各级官吏手中,人们难于通过合法途径追求个人利益,社会也没有发展起严格细致的法制体系对权力进行有效监控,对“公民”的个人权利进行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甚至根本还没有通行的基于产权的契约观念。

    在这样的背景下,“义”和“利”之间的对立自然越来越严重,终于,在严肃的思想家的观念世界中,问题尖锐到了这样的程度:或者放弃“礼义”的理想追求,或者彻底否定追求个人利益和物质享受的道德合理性。放弃“礼义”的理想追求,意味着整个中国社会的崩溃或重组,在还不可能拥有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方式,能够将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物质享受的追求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结合起来,不产生根本性的冲突,并且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解决必然会存在的矛盾的时候,对于一个严肃的儒家思想家,只能有一种选择。终于,朱熹明确而坚定地判决:存天理,灭人欲。人的欲望和“天理”完全对立起来了,不能“灭人欲”,就无法“存天理”。中国有一句常用语:天理不容,那几乎是对一个人最恶毒的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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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