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科龙案全国律师维权团”的5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证券维权律师,22日达成共识,将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确定为2005年5月10日,律师维权团召集人宋一欣律师按此日期估算,该案包括A股、H股投资者在内的原告可能多达1000人以上,起诉总标的可能超过1亿元。
22日,“科龙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成员在无锡首次汇聚一堂,召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探讨如何帮投资者讨回损失。该律师团同时进一步向股市侵权者发出挑战:今后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律师团将自动转成与该虚假陈述案相关的全国律师维权团。
昨天,律师团的另一位召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通过本报向广大科龙案受害者征集诉讼委托,陶律师表示,受害人集中进行诉讼将节省办案成本。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对赔偿计算至关重要。宋一欣律师表示,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公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科龙电器放量大跌。所以认定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比较恰当。据了解,该日期的确定需要法院最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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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案诉讼的基本要求
宋律师通过本报向有关受害者传达,投资者起诉是有限定条件的:2003年4月4日(虚假陈述实施日)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日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并且在2005年5月1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
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包括(不限于此):科龙公司;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诉讼时效从2006年7月5日起两年内有效。
■未来的科龙案债权执行
宋律师表示,将来若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胜诉,就需面对财产执行问题,巨额债权解决的办法之一是,科龙电器股改与证券民事赔偿联动。目前顾雏军持有的股权已经转移给海信。鉴于科龙电器还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在今后进行股改时应当考虑保留证券民事赔偿债务的支付,采取以股抵债的方式,如同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
作为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应建立“证券民事赔付和解基金”,将参与相关审计时收取的全部1500万元的高额审计费用投入其中,以及该所全球合伙人及其他人自愿捐赠的款项投入其中,以求得投资者的谅解。
背景资料
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揭露科龙电器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2005年5月10日,科龙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2006年7月5日,科龙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处罚。其间,科龙电器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控对造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顾雏军已被逮捕。证监会查实,科龙电器在2002-2004年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虚增利润3.87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