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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发通知加强陈化粮监管 确保群众口粮安全 |
| 日期:2006-12-14 10:5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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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全国工商系统正对今年以来购买陈化粮的情况展开全面检查——
确保群众口粮安全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王晋杰
用途——
只能用来生产酒精、饲料
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更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陈化粮购买企业严格限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200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粮食部门在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陈化粮资格申请。
购买——
要经省级工商局审核
《紧急通知》新增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企业购买陈化粮前的审核环节。以前,各地不能准确掌握辖区内的企业到外省购买陈化粮的情况。对陈化粮购买前的审核把关,可以增强陈化粮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个审核权,只限在省级工商局,不下放。
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陈化粮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购买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在出具建议购买意见函中必须认真考察购买企业的生产状况,严格控制其购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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