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说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高房价,最终必然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两个巴掌拍出来的。这决非故做惊人之语,只不过说了点经济学的一般常识。有时说常识也很冒险,鲁迅曾警告说,如果人家小孩满月时你说这孩子将来要死肯定要惹大麻烦。不过,许多同仁的批评愤懑超过分析,咒骂胜于说理。这其中,有一种观点十分流行,认为房屋不是一般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因而必须对其特殊对待。何为特殊对待?不就是要求政府加大对其干预力度,说白了就是对其行政干预。
不错,持续的高房价令经济生活产生着接二连三的不和谐,行业内部的不和谐、行业之间的不和谐,国民经济整体结构的不和谐,乃至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不和谐。因而高房价似乎人人喊打。可能许多房地产商与地方官员至今都没弄明白,高房价竟然惹来这么多麻烦!那个叫任志强的人还天真地不断呐喊,我只给富人盖房,房地产就应当暴利,房价会不断地上涨,等等等等。他也许说得没错,他也许很有知识,但他缺乏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
高房价确实应当管,但那是在市场经济中的管,是通过国家经济政策、各种经济手段的管,而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干预。
有人诘难说,住房是人类生活之必需,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商品,至多不过是一种特殊商品,因而主张政府强行调控,甚至不乏利用政手段进行干预的观点。这种认识是有害的,它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的。
从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是经过二三十年造就的大方向。如果因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问题,如果因为房价高企房地产企业暴利就质疑房屋的商品一般属性,那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认识。
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商品的分析,商品生产即产品转化为商品的经济条件必需是:在生产领域:(1)从生产力、从决定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角度看,要求劳动的社会分工存在;(2)从生产关系、从决定商品的价值角度看,要求不同所有权的存在;(3)在交换领域,从决定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角度看,要求不同所有者发生关系,相互交换不同的劳动产品。这些条件,是一定的历史条件、经济基础的多方面体现;它们作为一种合力,从不同角度共同决定产品转化为商品即商品生产的存在。那末,任何劳动产品,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是商品,只要有幸碰到这一组充足条件,就是市场上的商品角色。房屋乃至整个建筑产品正好列入其中。
要说特殊,其实任何商品都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如果认为某类商品有其特殊性,就可以有特殊规范,就可以特别对待,那市场经济规则的统一性就无从谈起,那统一市场也将成水月镜花。不错,房屋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它是人类的栖身之处。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也不仅仅在居住上有其特殊性。我们讲“衣、食、住、行”,那一项不是人类生活之必需,那其中每一项都可以做如此解读。比如说“食”,特别是粮食与饮水,它的特殊性决不亚于“住”,所谓“民以食为天”。比如说“衣”,它是人类身体的第一道保护防线,历经春夏秋冬,历经风雨雪沙,历经遮羞美化,如此等等,舍“衣”其谁?再说“行”,徒步与人类缓慢进化相伴生,而交通工具的发现与发明,将人的活动半径无限地扩大。假使你使用双脚,一天的活动半径至多不过百里,但自行车将其提升至二三百里,轿车则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日行千余里,要是在太空仓内则是“坐地日行八万里”了。因为特殊,就可以超越一般商品界限,就可以跨越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就可以特殊对象特殊处理,那还谈何改革,谈何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政府都致力于对房市乃至整个房地产业进行调控。从最抽象地意义上说,治理高房价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思考:从劳动价值论角度看,要想降低房价,就要降低楼房的建筑成本。从市场供求关系角度看,有两个方向选择,都可以达到调节供求关系的目的。一是增加供给,二是减少需求。
降低建筑成本,是企业自己的事,也需要通过内部管理而实现。当然,土地价格、原材料、劳动者工资乃至报件费用的变化,不是企业能够控制的,而这些直接进入建筑成本。但是,市场价格对每一个房地产公司都是相同的,而不同的是企业内部成本的控制。房地产产品成本高不高,楼房价格火不火,成本与价格比同其它行业的商品相比差距大不大,都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这也为什么社会公众一直以来都要求房地产公司公布他们的楼房建筑成本的原因。可惜,这一正当要求被房地产公司恶意误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