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再次抬头 国办发文七部门合力打非
日期:2006-12-22 10:42:21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总动员

    证监会:将会同地方政府严打非法经营证券活动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上海"重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从源头上坚决遏制

    11月3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题工作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主持会议,态度坚决地抓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对非法证券活动涉及有关工商登记、发证审批、媒体广告等各个环节,要依法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坚决遏制此类非法活动蔓延。

    非法证券活动猖獗 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由于近期我国非法证券活动频繁发生,公安部11月2日决定,自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将在全国重点地区选择重点案件开展一次以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案件为主的集中行动,以点带面,依法遏制该类犯罪活动发展蔓延和危害加重的势头,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业协会警示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14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警惕不法机构和个人非法发行股票的诈骗活动,不要购买非法发行的股票,以免给个人财产带来损失。

    证券业协会提示: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保护

    今年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及主要形式

    从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今年以来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去年同期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非法证券活动的突出特点有:

    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

    二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

    三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

    四是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

    五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和心理承受力较脆弱。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案例回眸:

    “必得利案”

    2004年4月,潘学成(台湾省籍)、韩枫通过他人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向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同年5月,潘学成、韩枫获悉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后,又与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在海外设立公司,设定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学成即指使韩枫通过他人以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等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学成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学成、韩枫还指使被告人张桃盛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在销售王氏股票过程中,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其后,通过各种方式设立投资咨询公司等继续对外销售股票。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某等数百名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潘学成、韩枫集资诈骗,被告人张桃盛等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桃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观察:堵邪路开正道

    从举报来看,这类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堵邪路,还要开正道,疏堵并举才是标本兼治之道。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量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都缘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勾画了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粗线条,缺乏比较明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加快研究制订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这将从监管层面有效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的空间。

    实践证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制度保证。当前,公安机关会同证监部门等,在全国重点地区选择重点案件展开集中行动,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一直保持对该类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已经逐步建立起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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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