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再次抬头 国办发文七部门合力打非
日期:2006-12-22 10:42:21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稳步推进,市场的制度性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影响市场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得到解决,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形成。

    然而,今年以来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呈蔓延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形成执法合力,将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解读通知

    “两非”活动定义明确

    对于“两非”活动的界定,在证券法中,仅有第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关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界定相对比较细致,但对“变相公开发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则没有就其表现形式进行较为细致的列举和描述。这样,在“打非”工作中,有关部门往往遇到不法分子以“转让不是发行”、“产权、股权不是股票、证券”等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通知》则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通知》对三种不法行为均做出了更富操作性的界定,尤其是明确了何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详细列举了11种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并明确提出“严禁……转让股票”,从而将以“转让”为借口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纳入了监管范围;同时,《通知》也明确了“证券业务”的范围,列举了承销、经纪和投资咨询等业务,令不法分子打出的所谓“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财务顾问”等名号无所遁形。

    通知说,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通知》明确,证券业务须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就说明,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公司等,均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产权交易机构的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目前地方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只限于提供报价服务,而不能进行集合竞价交易,不能拆细股份出售,不能撮合交易。

    去年国办发62号文亦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能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因此,到目前为止,证券交易活动只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以“产权”、“股权”名义进行的证券交易,得不到法律保护。

    明确执法主体和工作流程

    证券法虽规定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取缔,但对如何“会同”没有明确。实践证明,“打非”工作需要地方、部门协调,地方政府是“打非”的中坚力量,证监、公安、工商部门的密切配合,是“打非”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因此,《通知》要求成立包括证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高法、高检在内的“打非”协调小组,并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工作的属地原则,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打非”过程中的职责。

    与此同时,为堵邪路、开正道,《通知》也要求证监会尽快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管理框架和监管边界,从而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乃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埋下了伏笔。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按属地原则

    《通知》要求,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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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