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实现间接海外上市,几年来,蒙牛、盛大、百度等百余家中国企业通过这一“红筹”路径登陆海外股市,而没有遇到任何法律风险。“红筹上市”也一直被证明是企业发展、企业家致富、风险投资基金发财的最便利方式。
然而就在此当口,外管局的一纸文件宣布了好日子的结束。在政府眼里,红筹现象造成的巨量资本“体制外循环”是不可容忍的。而在风险投资基金眼里,他们又遭遇了一次“多头马车”国情下政策和法律环境不确定的“国家风险”。
一方是强势政府机关,一方是财力雄厚的利益群体,信息不对称下的沟通未果,导致不满情绪在争议和埋怨中积水成河,最终演化成一轮极具冲突性的正面“叫板”。
政府与利益群体之间的这场角力,记录了一个潜规则被打破时刻的嘈杂乱局,折射出一个行业的多元现状,也留下一个仍未得出答案的问题:“任何没被法律认可的,都不一定是合法的”与“任何没被法律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之间,还有多大歧义?
叫板
9月8日,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中华创业投资协会(CVCA)与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联合在此召开“2005风险投资圆桌会议”。与会人员包括国内十几家外资风险投资公司(VC)和四五家国内创投公司的代表,以及来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研究院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政府部门的参会代表,共约30人。所有人被反复告知:会议是严格对新闻界封锁的“闭门会议”。
受邀者得知的议题是“讨论整个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会议真正讨论的焦点是两份文件——国家外管局今年1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号文)和4月2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号文)。
紧张气氛从一开始就显现出来:在会议组织者向参会人员发放的会议材料中,赫然夹着香港《文汇报》8月刊登的一篇名为《国家制订政策不能背离大道理》的评论文章,文章的作者是“资深时事评论员”、香港著名的“红筹大王”刘梦熊。
在文章中,刘梦熊指斥11号文和29号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文的规定,扼杀创业投资事业,打击私营企业发展,破坏整体经济气氛”。他甚至激烈地写到:“(11号文和29号文)令人觉得仿佛时光倒流,回到明朝的‘海禁’,清朝的‘闭关锁国’及计划经济的‘统购统销’!”
“研讨”很快进入短兵相接阶段。十几名创投界大腕拿着两个文件要求与会的各政府官员“逐条解释”。国家科技部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参加了那次会议,他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回忆道,自己一落座就发现味道不对。
“第一感觉是政府对于创投基金、尤其是境外创投在中国的活动能量其实大大低估了。” 房汉廷说,“两个文件之后,境外创投居然形成了一种气候来跟你中国政府叫板。他们用这样一种方法,想迫使这两个文件对他们网开一面。”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因为提出过引出11号文的政策建议——《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成为此次会议上被集中质问的对象之一。他向《商务周刊》回忆道,当时自己被通知去开一个风险投资研讨会,“说是座谈研讨,但发现会议的材料基本上就是围攻这个文件的”。出乎他意料的是,会议上“有关方面的那种反应的方式,给我留下了极其恶劣的印象,完全是可以正常解决的事情,搞得蓄意政治化”。
在回复给记者的邮件中,梅新育表现得理性而诚恳:“从事正当经营的风险投资业界并不是我们的敌人,他们的某些怨气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不了解情况而已。他们听到了太多以讹传讹的报道而没有仔细考虑。对于他们,我们要做的是解释说服,还是应当相信大多数人都是通情达理的。即使有人本意确实是想给我个人和外管局方面一个难堪,我也完全可以把这当作一场考验自己说理能力的挑战,何必一定要把对方当作仇人呢!”
引起轩然大波的11号文事实上只是一个寥寥四条、长约500余字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也就是说,VC投资退出常用的路径——“红筹上市”的三个环节: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都需要报外管局审批。“红筹上市”方式是近两年VC投资的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自己以IPO(首次公开募股)方式退出的主要途径。
更让风险投资基金们不满的是,11号文出台后,“由于其涉及资本运作操作规程中的审批规则并未明细,不具操作性”,审批实际上处于暂停状态。一些基金经理介绍,自11号文出来后的半年时间,按照11号文规定申报了相关材料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控股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几乎都没有被批下来。业内人士介绍,各方面对文件的解读有诸多版本,比如管理权下放到地方外管局的“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由于没有执行细节,没有申报程序和报批指引等,以至大多数地方干脆因为不知道该怎样进行审批而将申请搁置。此外,据说国务院不同部委之间对两个文件的观点也不一样,至少并不是所有的部门都赞同过于严厉的措施,“操作细则的迟迟不出就与不同部委间的分歧有关”。
对此,国家外管局官员的解释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外管局要获得行政许可项目授权之后才能审批,而涉及“跨境换股”的问题要国务院几个部门在一起协商,因此只能等待商务部关于跨境换股的规定出台。“换股规定没出来之前,没有细则。等于我们先挖好一条渠,但是在换股规定没出来之前这条渠还是个无水之渠。”
4月21日,国家外管局颁布了对11号文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29号文。但VC们同样对29号文感到失望——29号文中既没有出现他们所期望的“松口”,“也没有解决11号文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反而在29号文出台之后,几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资本运作均在外管局和其他部委的监控之下。如果这两个文件被严格执行,技术上讲所有外资VC的投资退出都会因法律风险而“挂起”,而且新浪、盛大、百度等已通过“红筹”方式实现海外间接上市的企业,也将处于随时可能被法律追溯的尴尬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