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偿还吗?
日期:2006-11-3 15:47:31

    问:2002年5月,张某、赵某、唐某三人设立了一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便开始对外开展业务,主要从事办公家具的生产和销售。2003年5月,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机器设备3台,价款5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但货到后10日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资金周转暂时出现问题为由延期付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在签订合同前对该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资信调查,发现股东张某拥有大量的个人资产,而股东赵某拥有别墅两座并有房产数处,因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交易是不会出现偿还不能的情况的。

    但是,实际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在与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以前,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无力偿付。如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怎么也无法从家具有限公司要回货款。请问律师:1、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以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赵某、唐某为共同被告实现自己的债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50万元货款应怎样追偿?

    答:1、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赵某、唐某为共同被告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债权债务的产生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引起的,而公司是法人,我国不存在非法人的公司,所有的公司都要并且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就此笔债权的实现将公司股东张某、赵某、唐某列为被告,我们不能把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混为一谈。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进行资信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也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的调查实际上并不能证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和资信情况,因此对实现其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帮助。

    2、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但是,公司的投资者——张某、赵某、唐某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所以,债务的追偿和债权人的追索只能针对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债权人的责任就是出资,没有其他的情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张某、赵某、唐某进行追索。

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