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全免民贸企业赢得更大筹划空间
日期:2006-10-31 14:55:46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据了解,在103号文出台前,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长袖善舞,多财善贾”。一些财经专家认为,全免增值税消除了先征后返带来的企业资金占用问题,民族贸易企业赢得了宝贵的政策筹划空间,有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服务的能力。日前记者在民族大区———内蒙古自治区向众多民族贸易企业所作的采访,完全证实了这样的说法。

  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政策支持由来已久

  民族贸易,是少数民族地区贸易活动的简称。“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处副处长云上水告诉记者。

  据介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为了体现我国民族地区商品物流形式的特殊性,结合各少数民族不同的社会形态,给予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扶持,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民族贸易的政策体系。
 
  1997年10月,国家民委、原经贸委、原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适用于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和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同时规定,由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确定改革试点企业,同样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给予国有中小企业试点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在民族贸易扶持政策体系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亮眼。”据云上水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相继下发了《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关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两个文件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相关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据云上水介绍,为了明确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区域范围,从1963年起,国家先后确定了一批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县级行政区,简称民族贸易县。1963年确定民族贸易县的基本条件是:(1)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时间长,运输困难,从县到基层收购点、零售点,大部分要靠人背马驮解决商品运输的县;(2)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因经济比较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比较困难的县;(3)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特点显著,各民族生产生活差别较大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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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