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纳税“临界点”在企业财税管理中的应用
日期:2006-10-27 15:16:1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税收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目前税种复杂、税目繁多、税负较高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高层管理者必须认真面对和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税收“临界点”的应用便是企业合理降税负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总计有七大类23个税种,各税种又相互作用和影响。例如,由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存在,一笔企业所得无论是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到个人身上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以用来作为是否转移利润的参考;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同一项销售行为要面临交纳两个完全不同税种,比如在兼营和混合销售中,是选择交纳营业税还是选择交纳增值税,因为不同的税种交纳的税率、税额不同,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税负,这里面也有一个避税临界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纳税“临界点”主要有:起征点“临界点”、税率跳跃“临界点”、时间“临界点”、资金“临界点”、人员“临界点”、优惠对象“临界点”等。这些“临界点”的出现,有的是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为了照顾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专门设置的、有的是国家为了引导产业导向和投资导向而故意设置的、有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寻找和利用好这些“临界点”对于企业合理合法地节省税收,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起征点“临界点”

    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是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收。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率、税额变化很大。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率有三档,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3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18%。例如甲企业2003年取得的应税收入是100110元,乙企业2003年取得的收入为99999元,于是甲企业适用税率为33%,2003年需要缴税为100110×33%=33036.3元,而乙企业适用税率为27%,2003年需要交纳所得税为99999×27%=26999.73元,乙企业2003年度比甲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6036.57元,而甲乙两企业2003年的应纳所得额只相差111元,此处乙企业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只需在2003年12月31日这一天花掉111元就可以节税6036.57元。

    二、税率跳跃“临界点”

    税率跳跃临界点存在于许多应税商品、应税行为中,由于价格、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例如,我国甲类卷烟税率为5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卷烟分类,而类别的划分一定程度上又依据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三、时间“临界点”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税法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场、物资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所得税一年。

    四、人员“临界点”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收所得税。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情况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五、优惠对象“临界点”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又如,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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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