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林称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12项惠及台胞措施
日期:2006-4-15 18:36:08

    中台办主任陈云林今天(15日)下午在两岸经贸论坛闭幕式上授权宣布和通报大陆方面将进一步采取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15项政策措施”。

  其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2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两岸的农业合作,在现有五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上,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决定,新批准在广东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广西区玉林市设立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农业部、国务院台办批准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东省栖霞市设立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

  二、为帮助台湾农民解决水果、蔬菜丰产时出现的销售困难,供销总社等根据台湾农民和农民组织反映的情况与要求,适时组织有实力的农产品供销企业和行业组织组成的台湾农产品采购团赴台采购。

  三、为方便原产于台湾的水果进入大陆,降低台湾果农和台商的经营成本,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对驻入集散中心的进口台湾水果经销商,给予免交保鲜冷库储存使用费以及经销场地免一年租金的优惠。

  四、为降低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运输成本,交通部决定,开放台湾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台湾农产品在大陆运输,享受部分地区过路、过桥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教育部决定,自即日起,正式认可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的学历。

  六、为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早日实现,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已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将于明日(16日)公布。

  该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由指定的大陆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组织,以旅游团形式整团往返。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证。台湾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须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组团社须为每个旅游团选派领队,领队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并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大陆居民须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旅游签注赴台湾地区旅游。

  七、为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公安部决定,在原有开放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五个口岸签注点(即“落地签注”)基础上,增设沈阳、大连、成都三个台胞口岸签注点,并将继续增加新的口岸签注点,为未办妥入境手续直抵大陆的台湾同胞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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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