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他自己承包其他建筑公司的工程处或成立私营公司,找亲属或其他信得过、能控制的人挂经理的名,由自己一手操控经营,专门承接自己任经理的国有开发公司的业务,自己把土地转让给自己开发,自己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承建,把所有的利润统统吃下。几年下来,文成弟就以这种方式非法敛财9000多万元。
现行《刑法》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能否处罚,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种捞钱行为,其中一部分已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按照这两个罪来处罚。然而这两个罪都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成弟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比“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行为更恶劣,7年就非法敛财9000多万元,但是他承担的风险却最多不过7年刑。并且处以罚金并不是没收财产,他还能够存留相当部分的财产。
司法界有的人士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不得类推,所以文成弟虽然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党规政纪,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但是却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依据,不会被判刑。若贪污受贿9000多万元,必处死刑,并可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致使人财两空。由此可见,文成弟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捞钱方式风险确实要小得多。
文成弟之所以后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那是因为他以调包计贪污了370万元公款,司法机关才得以名正言顺地追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