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神行车保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
日期:2005-6-10 19:01:04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车辆的权益。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保养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四条 其它事项
办理本保险时, 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以及动物走失、飞失;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车载货物自车上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五)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车上时遭受的任何伤害;
(七)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伤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如果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时,保险人按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三)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四)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施救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施救的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本条款不适用于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当按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低于按年计算的折旧率时,按以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确定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按行驶里程折旧率计算公式为:折旧率=投保时已行驶里程累计数/国家规定的最高累计行驶里程数。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四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所投保附加险种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基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四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

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即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 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 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 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 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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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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