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期限为1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保障金的次日零时开始。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条 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险人将出具批单注明减少有效保险金额,剩余分项保险金额为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已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其他有关证明,发生盗窃及入室抢劫等责任事故时,还应提供派出所以上的公安部门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地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保险增值金及返还 。 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的领取
第十八条 保险期限届满时,除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外,被保险人还可获得保单上注明的保险增值金。
第十九条 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对逾期不领取的保险保障金及按第十八条获得的增值金部分不再另行计算增值金。如须续保,可再办投保手续。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可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退保时,除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外,增值金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金=保险保障金×退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投保天数/365×80%。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返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集体投保的,须出具单位证明。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生保险事故的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即作自愿放弃权益。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