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资本自由的障碍
日期:2006-12-14 9:55:05

  以上说的是一般竞争性领域,在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可谓是寸步难行。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近年来真正获得批准设立民营银行的案例迄今为止只是个别事件。从政策法规文本角度看,在资本准入方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似乎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实际障碍仍然大量存在,目前能够进入金融行业的大部分是实力比较雄厚的民营企业。

  一直以来,政府对民间金融行业本身一般采取打压的政策,只允许非组织化的形式,或者一些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存在。非组织化的形式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但是企业之间严禁借贷,而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包括民间借贷的中介公司,典当业企业等。无论是哪一种民间金融组织或者经营活动,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从那部分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部门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但由于其经营往往容易受到政府打压,因为其退出有时是强制的,属于被清理的对象。尤其是涉及到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情况更是如此,比如孙大午案就是如此。

  在公用事业领域,尽管政策文本已经明令放开,但该领域仍然是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困难较大的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事实政策障碍。据统计,在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民间投资只占3.2%;在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中,民间投资只占0.7%。据统计,目前我国80多种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个,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1个。即使是一些已经放开的行业,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配套政策也没有落实,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以北京市为例,时至今日,在金融、铁路、高速公路、电信等30多个行业或项目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民营经济准入的歧视性规定。

  资本流动的障碍:解开管制束缚

  我国民营企业资本的国内流动障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民营企业异地投资有时遇到法律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与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关;国家通过处于准垄断地位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系统性吸收居民存款并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民营企业存在严重的融资难问题;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借贷,企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严重影响企业的跨区域投资;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没有为创建民营银行提供市场准入框架,仅有的数家民营银行只是通过中央金融当局特批设立,这也影响到民营企业通过创建民营银行来进行跨区域资本运作;我国的股市上市公司总数仍然有限,其中民营企业比例很小,此外股市中的中小企业板块事实上也于较小企业无缘。

  目前民营资本在进入海外市场时,面临一系列外汇管理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第一,审批严格。现汇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商务部审批。第二,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机构。第三,程序繁冗,审批周期长。以北京市为例,企业10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项目报批两套程序。审批手续要数次经过主管的商务部门、市商务局、使领馆商务处等,往往错失投资良机,而且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极为有限。第四,企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进展不大,没有金融业的支持和参与,企业海外贷款和项目担保的风险较大,削弱了企业跨国融资和投资的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革,外汇管制日益放松,但只要还存在外汇管制,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是无法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民营资本海外投资的自由将无法达到。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来源:CCBOSS及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