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给基金"出轨"戴"紧箍咒"
基金新规剑指三大"异状"
一个多月前已经下发到各大基金公司、属内部征求意见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11月8日晚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开亮相。 一段时间来,让业内有些惶惶的监管层调查基金事件,这只不过意味着画了一个“逗号”。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韩方河、“洪都门”事件(本报10月31日报道)后,基金行业的规范迟早要进行,而《意见》也表达了监管层整治的决心,“后续可能还有实质性的规范措施。”一位基金人士分析。
这份《意见》为基金业详细列示了行为规范和监督准则,尤其是近年来基金存在的三大“异状”,成为规范的主要目标。
■异状一:
牺牲局部输送利益
2000年“基金黑幕事件”给市场留下了浓重的心理阴影。所有基金公司都在努力成为“好孩子”,但有关基金利益输送的质疑却并未烟消云散。
去年10月,市场爆出“基金公司利用公募基金为社保基金输送利益”的消息,第一批参加社保理事会考核的6家基金公司,成为舆论焦点。其中某基金因公募和社保基金表现差异最大,遭到最多质疑。虽然2003年至2005年期间,该公司为社保打理的股票基金排名第一,但在公募型股票基金方面,2003、2004年度股票投资管理综合业绩排名却靠后。
《意见》规范: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点评:利益输送虽只是局部现象,但对基金公司的“诚信”却有致命打击。《意见》出台应能对这种“异状”起震慑作用,但落下一两鞭子肯定比喝令要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