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寿险与平安康顺康盛重疾保障范围之比较
日期:2005-11-30 11:09:42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中国平安康顺: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中国人寿康宁: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中国平安康顺: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五、癌症

  中国人寿康宁:

  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中国平安康顺: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六、瘫痪

  中国人寿康宁:

  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中国平安康顺: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中国人寿康宁: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中国平安康顺:

  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

  八、严重烧伤

  中国人寿康宁:

  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中国平安康顺: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

  九、暴发性肝炎

  中国人寿康宁:

  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中国平安康顺: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十、主动脉手术

  中国人寿康宁:

  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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